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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新会区网上信访使用须知(试行) |
| (2011年5月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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欢迎您通过“新会区网上信访”栏目向我局提出建议、意见和投诉请求。请您先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及《广东省实施
<信访条例>
办法》。 一、受理范围 您可以根据《信访条例》的规定,通过本栏目,向我局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。主要包括: (一)对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的建议、意见; (二)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批评、建议、意见; (三)依法可以由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处理的投诉请求; (四)依照《信访条例》,其他可以提出的信访事项。 二、不受理范围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,请您以其它方式或者直接向其他有关单位提出: 1、检举、揭发单位或个人违法犯罪行为的。检举人、揭发人可以直接向纪检、监察部门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反映。 2、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,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。 3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,信访人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提出。 4、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,要求复查复核的,请您通过纸质书面形式提出。 三、注意事项 1、请您客观准确填写有关信息,以便有关行政机关了解情况、作出处理、进行反馈。 2、请您保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,不得捏造事实,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、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内容,不得有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及公民隐私的内容,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 3、请您参照范本填写有关信息。 四、办理程序 我局将按照《信访条例》、《广东省实施<信访条例>办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,及时转送、交办、分发您提出的投诉请求事项,并督促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真处理、及时回复。 具体办理流程是:群众发送诉求或建议事项→我局接收、登记后将有关事项转送、交办、分发给有关单位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→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、并由处理单位将办理情况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反馈信访人。 |
| 新会区信访局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