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会区网上信访使用须知(试行)
(2011年5月)
    欢迎您通过“新会区网上信访”栏目向我局提出建议、意见和投诉请求。请您先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《广东省实施 <信访条例> 办法》

    一、受理范围
    您可以根据《信访条例》的规定,通过本栏目,向我局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。主要包括:
    (一)对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的建议、意见;
    (二)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批评、建议、意见;
    (三)依法可以由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处理的投诉请求;
    (四)依照《信访条例》,其他可以提出的信访事项。

    二、不受理范围
    以下情况不予受理,请您以其它方式或者直接向其他有关单位提出:
    1、检举、揭发单位或个人违法犯罪行为的。检举人、揭发人可以直接向纪检、监察部门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反映。
    2、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,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。
    3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,信访人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提出。
    4、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,要求复查复核的,请您通过纸质书面形式提出。

    三、注意事项
    1、请您客观准确填写有关信息,以便有关行政机关了解情况、作出处理、进行反馈。
    2、请您保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,不得捏造事实,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、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内容,不得有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及公民隐私的内容,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    3、请您参照范本填写有关信息。

    四、办理程序
    我局将按照《信访条例》、《广东省实施<信访条例>办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,及时转送、交办、分发您提出的投诉请求事项,并督促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真处理、及时回复。 具体办理流程是:群众发送诉求或建议事项→我局接收、登记后将有关事项转送、交办、分发给有关单位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→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、并由处理单位将办理情况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反馈信访人。



新会区信访局